粤中东区罚告[2023]302号
(法人)名称:四川永合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43112178R
法定代表人:罗合清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6层607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7月4日对四川永合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如实提供证据资料案进行立案。
经调查,东区街道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你(单位)在本机关(单位)办理的另一宗案件中,提交了虚假的营业执照。经调查,你(单位)于2018年9月20日办理过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其中住所由“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204单元1层5号”变更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6层607”号。但你(单位)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机关(单位)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仍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204单元1层5号”住所的已失效旧证。你(单位)提交虚假营业执照的行为对本机关(单位)办理原案件造成严重妨碍,由于原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人数较多、金额较大,该行为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企业信用公示报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协助调查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调查、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调查人员进入劳动场所,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相关资料,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拒签事由。”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的规定和参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赵籍北(19120296145)、林世荣(19120296879)
联系电话:0760-8833406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