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四川永合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43112178R
法定代表人:罗合清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204单元1层5号
因你(单位)存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本机关(单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2年1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区罚字[2021]1188号,并于2022年6月14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单位)开具《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罚款:人民币(大写)捌仟圆整(¥8,000.00),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本机关(单位)已于2023年6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东区催字[2021]1188-1号),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你(单位)仍未履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加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圆元整(¥8,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单位)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加处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博爱五路65号)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