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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9-28 分享:

  粤中东区罚[2023]32027

  (自然人)姓名:刘大荣

  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0******50712

  (自然人)姓名:彭贵连

  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0******10726

  本机关(单位)于2023625对刘大荣、彭贵连、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进行立案

  经调查,你(单位)在中山市东区兴文路88号远洋城逸山别墅22幢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后进行加建、改建和开挖地下室,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后经测量共加建面积131.15平方米,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审查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物业管家郭某的询问笔录、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第三方测量图纸、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本机关(单位)于20236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单位)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88号远洋城逸山别墅22幢加建的建筑物(加建面积131.15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恢复原有面积。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88号远洋城逸山别墅22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共计面积131.15平方米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博爱五路65号)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3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