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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关于梁锡安(港)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5-20 分享:

  (自然人)姓名:梁锡安

  香港居民身份证:D5****0(8)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文路118号御峰臻品花园***幢***房

  你系中山市东区兴文路118号御峰臻品花园4幢1901房不动产权的产权登记人,你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在中山市东区兴文路118号御峰臻品花园4幢1901房连通顶层的公共天台位置建设1处钢铁支架玻璃棚顶的构筑物,面积30平方米;玻璃棚下另搭建有1处砖墙(含玻璃墙身)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2平方米。你(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构筑物和建筑物的规划报建许可手续。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得知,上述构筑物和建筑物亦未有办理临时建设许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中山市安美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山市不动产权登记资料查询结果、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考《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拆除:限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118号御峰臻品花园4幢1901房住宅连通顶层的公共天台位置建设的1处钢铁支架玻璃棚顶的构筑物,面积30平方米;自行拆除玻璃棚下搭建1处砖墙(含玻璃墙身)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本案处罚告知以本件为准,本件送达之时原粤中东区罚告[2024]31001《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作废。

  联系人:李劲峰(1912029****)、梁伟敬(1912029****)

  联系电话:0760-8833406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