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姓名:刘晓
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8402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园路1号
(自然人)姓名:赵志友
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597X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体育街8号503房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9月29日对刘晓和赵志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进行立案。
经调查,你二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中山市东区新村新环街十三巷1号住宅进行加建和开挖地下室以及搭建简易建筑物,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并租赁给中山市爱贝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经测量,该处违建面积约共1016.08平方米,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审查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调查期间,你二人拒不配合调查工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第三方测量图纸、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拆除: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东区新村新环街十三巷1号住宅加建、改建部分,开挖的地下室以及搭建的简易建筑物(违建面积约共1016.08平方米),恢复成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面积、结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文杞(19120296230)、梁伟敬(19120296757)
联系电话:0760-8833406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