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10日,由于我街道辖区内2家企业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主动申请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督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依法注销2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见附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上述企业未经许可,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
中山市东区街道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