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东区催字[2024]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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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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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区罚字[2024]117号),已于2024年9月29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单位)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壹万捌仟壹佰零叁圆陆角(¥28,18,103.6),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履行方式:到本机关(单位)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非税代收银行。
3.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对你(单位)采取如下措施:(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每日按罚款数额(¥28,18,103.6)的3%的加处罚款决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28,18,103.6)的数额。
联系人:林世荣(19120296879)、彭漫锋(19120296264)
联系电话:0760-8833406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