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东区罚字[2025]32001号
(自然人)姓名:黄富澎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442000********0878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长洲西畴上街**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1月13日对黄富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进行立案。
经调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3年3月在中山市东区福获路8号半山峰会苑48幢加建建筑物(合计加建面积为228.83平方米),其中一层加建面积为80.87平方米;二层加建面积为91.74平方米;三层加建面积为56.22平方米,为框架结构3层。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上述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另,调查过程中,你(单位)一直拒不配合,并且采取措施阻挠调查、测量,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第三方测量图、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考《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3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拆除: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东区福获路8号半山峰会苑48幢加建的建筑物,面积合计228.83平方米,恢复不动产登记核准的面积、结构。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东区福获路8号半山峰会苑48幢加建的建筑物,面积合计228.83平方米,恢复不动产登记核准的面积、结构。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博爱五路65号)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