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加强和完善救助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基金管理办法》、《中山市红十字会救助金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以下简称“东区街道红十字会”)参与东区街道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坚持“救急、解困”的原则,在非严重自然灾害时,突出帮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处于困境的社会弱势群体,助其渡过难关。
第三条 救助金是指以社会捐赠为主要来源的,用于救助处于困难境遇而易受损害的人群的人民币资金(以下货币名称均为“人民币”)。
第四条 东区街道红十字会遵循人道主义宗旨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补充和辅助,主要实施于紧急救助阶段。救助工作根据东区街道红十字会自身力量和困难者的实际需求相结合实施,力求适时适度。
第五条 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所筹的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六条 救助金主要来源:
(一)接受国(境)内外依法成立的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组织和个人的意向捐赠;
(三)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捐款中的人道援助款项;
(四)应国家、省红十字会和中山市委、市政府、市红十字会的倡议,针对特定群体开展的公募活动使用后的结余;
(五)募捐箱募集款;
(六)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允许范围内实现的增值;
(七)政府资助及上级红十字会拨款。
第七条 接受捐赠款物后,依法向捐赠者开具规范的收据,予以登记并公示。
第八条 救助金适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重大疾病;
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
为适应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加强和完善救助金的管理,规范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对捐赠财产的核算和监督,提高捐赠财产使用效益,东区街道红十字会草拟《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金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9月5日前反馈至东区街道红十字会。
邮箱地址:zsdqhszh@163.com
咨询电话:0760-88301730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起湾北道12号华鸿水云轩5期7幢东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208室
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