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以下简称“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工作,加强捐赠财产的核算和监督,提高捐赠财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山市红十字会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办法》等财经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结合东区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财产应当依据捐赠人意愿或捐赠财产的公益性实施财务管理,保证财产安全。
第三条 捐赠财产财务管理,采取理事会决策、执行委员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工作模式,需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捐赠财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
(一)参照东区街道财务内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财产管理权限;监督内控制度的实施,规避财务风险。
(二)科学编制年度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做到专项管理、定向使用;准确编报年度财务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定期通报捐赠财产收支情况,加强项目执行和监督;做好财务分析工作,提高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 委托市财政局东区分局负责捐赠账户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设置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等岗位,其中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财务日常性工作。
第六条 捐赠物资管理需符合《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建立捐赠物资明细账,负责捐赠物资的价值核算,定期与物资管理部门的物资台账进行核对。对盘盈、盘亏的物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七条 需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捐赠业务活动的财务状况,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
第八条 捐赠财产管理依法接受上级部门,街道民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第九条 捐赠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上级拨入;
(三)增值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条 捐赠财产的主要用途。捐赠财产主要用于开展国内人道救助、国际人道援助和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东区街道红十字会理事会是捐赠财产年度使用计划审批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捐赠财产的年度使用计划。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捐赠财产的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向东区街道理事会提交捐赠财产的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日常(临时)救助项目和定向支出(指捐赠方明确受助对象名单或受益方、外单位实施的公益项目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经执委会同意后支出。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十三条 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捐赠财产支出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流程执行。项目经费按照先申请、后审批、再支出的原则使用。
第十四条 捐赠财产需按照与红十字宗旨相一致的原则,经理事会审定捐赠财产支出使用计划后,由执委会执行,按权限审批,具体如下:
(一)非定向捐赠财产支出
1. 3000元以下(含3000元)支出,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2. 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执委会审核,会长审批;
3.1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执委会审核,经东区街道红十字会理事会审议,会长审批。
(二)定向捐赠财产支出。定向捐赠财产以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工作,按捐赠意向书、捐赠协议或其他可明确捐赠意向的书面材料,由常务副会长审核,会长审批后执行。上级下拨的专项财产可参照定向捐赠财产的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 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捐助项目实施主体按该单位财务制度要求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使用捐赠资金进行采购商品、服务和工程,参照东区街道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与秘密的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购项目如非本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本单位拖延造成采购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而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连同采购申请一并报批。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财务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建立捐赠财产账套;财务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具体如下:
(一)出纳:主要负责根据原始凭证每日逐笔登记现金、 银行存款日记账,开具捐赠票据、接收银行回单;依据审批流程办理支付,及时将整理好的原始单据、凭证等资料交会计。
(二)会计:主要负责日常会计核算,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设置总账科目、明细科目,编制会计报表;每月完成上月捐赠财产的收支核算和报表编制;定期与执委会进行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三)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监督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有效实施;审核会计凭证、报表、财务报告等。
第十九条 收入核算按照用途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收入的确定具体如下: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财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财产,需完成验收入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中国红十字会物资捐赠指南》和《广东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指引确定入账价值。
第二十条 支出核算按照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按照规定的项目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据实列支的实际成本需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并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
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而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第六章 捐赠票据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接受捐赠财产需按照核实的价值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红十字会系统内汇缴捐款或拨付捐赠款物,不开具捐赠票据,以银行进账单和往来确认文件等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需按照权限,在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申领、使用和核销管理票据。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执行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务人员按照会计归档范围和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明确专人负责归档。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归档资料内容: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书(含审计整改意见)和财务会计报表;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五)电子会计档案,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等。
第二十六条 在会计年度终了,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暂由财务人员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东区街道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七条 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会计档案一般只允许财务部门查阅或借出,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要经财务负责人同意,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要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要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要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与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不得泄露会计信息。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东区街道红十字会对捐赠财产实施财务监督,对财务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东区街道红十字会在做好自我监督的同时,依法接受内部审计、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和外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提升财务监督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捐赠财产的年度收支情况,由东区街道红十字会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捐赠财产收支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山市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开制度(试行)》要求进行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区街道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东区街道红十字会第三届理事会第x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
为适应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加强和完善救助金的管理,规范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对捐赠财产的核算和监督,提高捐赠财产使用效益,东区街道红十字会草拟《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金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9月5日前反馈至东区街道红十字会。
邮箱地址:zsdqhszh@163.com
咨询电话:0760-88301730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起湾北道12号华鸿水云轩5期7幢东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208室
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