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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东)环罚催字〔2020〕011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3-26 分享:

  当 事 人:中山市东区伟诚五金塑料制品厂(原投资人)

  住    所:中山市东区白沙湾工业区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7448835H

  中山市东区伟诚五金塑料制品厂从事加工五金塑料制品制造。2018年5月18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厂的生产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生产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3月4日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东)环罚字〔2019〕019号),对你厂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我局于2019年3月6日对你厂邮寄送达了上述决定书。送达后,你厂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厂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工商银行

  收款单位:工商银行中山银苑支行

  账 号:2011028911200311340

  摘要:市非税、缴费通知书编号: ZS01900008897。

  票据打印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文路城东名门1号楼第1卡(起湾道和景大酒楼往隧道口方向路边)

  查询电话:0760-88385856

  因无法与你厂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东)环罚催字〔2020〕0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催告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厂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6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

  联 系 人:黄先生、张先生。

  电话:88230661  传真:88230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