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送达公告
当 事 人:中山市东区振辉机械厂
住 所:中山市东区槎桥第三工业区二幢之一
投 资 人:杨映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7702770L
中山市东区振辉机械厂从事加工机械、模具制造。2018年6月19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厂的生产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生产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3月4日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东)环罚字〔2019〕020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
我局于2019年3月6日对该公司邮寄送达了上述决定书。邮寄送达后,该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
请该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工商银行
收款单位:工商银行中山银苑支行
账 号:2011028911200311340
摘要:市非税、缴费通知书编号:ZS01900008867
票据打印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文路城东名门1号楼第1卡(起湾道和景大酒楼往隧道口方向路边)
查询电话:0760-88385856
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先生 张先生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楼环保分局
电话: 88230661 传真: 88230661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