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区行执罚告[2021]10012号
王小兵:
本单位于2019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3月至今在中山市东区兴文路88号远洋城鎏金山别墅126幢原住宅(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土地证证号: ,房产证证号: ,其中土地使用面积为:960平方米,登记建筑面积为:399.74平方米,框架结构3层)的基础上加建住宅。现该住宅加建后的测量面积为2039.62平方米,框架结构4层,加建面积为1639.88平方米。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 《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84022019050017)审查意见认定,该幢建筑物擅自加建面积1639.88平方米,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中第(一)、(五)、(六)款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建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中山市不动产权登记资料查询结果》、《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88号远洋城鎏金山别墅126幢加建建筑物(加建面积为1639.88平方米,框架结构4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山市东区街道桃苑路16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李劲峰 梁伟敬
联系电话:0760-8833406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街道桃苑路1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