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东区行执罚字[2021]30028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王小兵
本单位于2019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3月至今在中山市东区兴文路88号远洋城鎏金山别墅126幢原住宅(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其中土地使用面积为:960平方米,登记建筑面积为:399.74平方米,框架结构3层)的基础上加建住宅。现该住宅加建后的测量面积为2039.62平方米,框架结构4层,加建面积为1639.88平方米。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 《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84022019050017)审查意见认定,该幢建筑物擅自加建面积1639.88平方米,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中第(一)、(五)、(六)款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建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中山市不动产权登记资料查询结果》、《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1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1年11月1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88号远洋城鎏金山别墅126幢加建建筑物(加建面积为1639.88平方米,框架结构4层)。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李劲峰 梁伟敬
联系电话:0760-8833406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街道桃苑路1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