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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2-22 分享:

  粤中东区不罚字[2021]383 号      

  

       名称:中山市东区麦提努日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K

  经营者姓名:艾力·麦提努日

  居民身份证:65322119*******5

  住所:中山市东区悦城路 12 号映翠豪庭 8 幢 32 卡之一

  本机关(单位)于 2021 年 07 月 30 日对中山市东区麦提努日餐饮店(经营者:艾力▪麦提努日)未经许可从事提供餐饮服务活动案立案调查。

  根据投诉举报,我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于 2021 年 7 月 15日对中山市东区悦城路 12 号映翠豪庭 8 幢 32 卡之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在开门营业中,现场设有就餐区和食品处理区。食品处理区摆放有“无烟烧烤车”一台,烧烤车内有正在燃烧的碳。现场设有食品展示冰柜,里面存放有已串好的羊肉等食材,玻璃门上贴有微信收款二维码及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现场负责人交代该址未有制作菜单,日常使用“新疆特色羊肉串”点菜单点菜,其中羊肉串5 元/串,羊排 25 元/串。现场负责人出示中山市东区麦提努日餐饮店的营业执照接受检查,但无法出示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从事提供餐饮服务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中山市东区悦城路 12 号映翠豪庭 8 幢 32 卡之二从事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被我东区街道办事处查获。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东区行执强字[2021]0715 号)及所附《行政强制措施物品清单》;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3、当事人配合整改的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立即配合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经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已经及时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 号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博爱五路 65 号)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