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东区罚告[2022]201号
名称:珠江印刷厂有限公司驻中山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外粤中驻字第20***5号
负责人:傅智远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中山四路东区第一工业村一栋二楼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04月13日对珠江印刷厂有限公司驻中山办事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案立案调查。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的查询记录显示,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0年度年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5日在《中山日报》上刊登《限期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责令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提交年度报告。逾期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将依法吊销登记证。
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的规定。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登记机关报送2020年度年报,被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至责令补报期限届满后仍未报送2020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逾期年报常驻代表机构汇总名单;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中山日报》刊登的《限期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4、当事人的登记证机读资料;5、责令改正通知书;6、邮件单等证据证实。
鉴于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报送年度报告,且已不在原址经营。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从重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赵籍北(T229321)、林世荣(T280022)
联系电话:0760-8833406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