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东区拆字[2022]31001号
依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2071行审712号行政裁定书,本机关(单位)已于2021年8月31日向中山市港信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中山市港信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中山市港信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24日前自行腾空并搬离非法占用的22754.7平方米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清除土地硬底化部分并恢复原貌。如中山市港信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