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佐(5108241976*****):
我街道人社分局查处中山108君悦府木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你作为该工程劳务承包人,我街道人社分局多次联系你接受调查及配合处理欠薪案件未果,后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在中山108君悦府工程项目部现场及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公告送达粤中东区(检)告字〔2024〕366-1号、366-3号两份《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及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你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欠薪案件,但你至今仍未按要求前来配合调查。你拖欠中山108君悦府木工工程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法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粤中东区(检)责字〔2024〕366-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粤中东区(检)责字〔2024〕366-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通知书》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