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东区街道人才集聚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中山组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中山市人才安居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东区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区街道办事处或办事处委托的实施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建设或筹集的人才公寓的准入、配租及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公寓,是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周转使用”的原则,面向来东区街道创新创业或就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的过渡性周转用房。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在东区街道用人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合法劳动合同(申请租赁期限应在有效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范围内);
(二)申请人未享受过本市范围内的购房补贴、住房补贴、保障性住房等优惠政策,未正在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人才住房或宿舍;
(三)申请人、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含农村宅基地的自建住房)。
第五条申请人须达到以下人才标准之一:
(一)中山市第一至七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具体以市人社局核发的人才证为准;
(二)东区街道重点招商项目、协议引进项目团队带头人;
(三)40周岁以下,经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或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经东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人才。
第六条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申请入住东区街道人才公寓一次。夫妻双方同属高层次人才的,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安排。
第三章房源安排
第七条由东区街道办事处统筹辖区内资源,提供一定数量的、符合人才聚集需求、商业配套功能齐全的公寓或住宅。
第八条人才公寓的入住按第五条的人才优先级落实安排,即:市第一至七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东区街道重点项目人才、博士学历人才、正高级职称人才、硕士学历人才、副高级职称人才。其他紧缺人才的入住安排按东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意见落实。
第九条优先满足层次较高人才住房需求。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采用电子抽签形式确定申请人入住资格。
第十条人才公寓的安排情况等重要信息通过官方发布渠道予以公布。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用人单位、申请人填写《东区街道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1),并准备以下材料(全部材料使用A4纸规格复印,复印件须申请人签字确认,原件备查),递交给初审单位东区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
(一)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二)申请人本人、配偶住房证明;
(三)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或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四)与辖区用人单位签订的两年(含两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人每月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验原件收复印件)、汇总,提出初审意见及公寓分配初步意见。
第十三条核准。东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确定入住人员及公寓分配结果。
第十四条办理。东区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协助办理入住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租用管理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租赁采取先租后补的运营方式,租金按市场价格收取,由申请人全额支付,街道财政以租金补贴方式返还,补贴金额上限由东区街道确定;公寓租期从申请人入住之日起计算,最长为两年。具体标准见附件2。
第十六条由人才公寓运营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申请人应向运营单位缴纳相应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违约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申请人每租住满一年,须提前一个月向东区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提交《东区街道人才公寓入住资格年审表》(附件3),提供工作变动、住房变化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租用人才公寓。
第十八条东区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公寓运营单位可对入住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定期核查,入住人员须配合接受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须在一个月内办理退租手续,退回所承租的公寓,并缴清承租期间应付的费用:
(一)租住年限到期的;
(二)从东区街道用人单位离职的;
(三)承租人转租、转借或改变公寓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闲置不住或未缴纳租金等费用累计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
(五)不符合第四条(二)(三)项情形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情况。
以上6种类别中第(三)、(四)项提及的情形由东区街道人才公寓运营单位提交证明材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公寓租住资格的,经调查核实后,将终止申请人在东区街道享受的所有人才优惠待遇,取消用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已配租入住人才公寓的,收回其住房,按市场价格追缴其租金等费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逾期未搬离或拒不退还住房的,公寓运营单位应当予以清退,并按照市场价格追缴逾期的租金等费用。对申请人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协助催缴。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或工作人员,可向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或其他监督机构进行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按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如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由东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