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化解民间纠纷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实效,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和司法部、省司法厅等有关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和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案定补”是指东区街道辖区内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民间纠纷,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根据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按照“谁调解、谁受益”的原则,给予人民调解员的奖励补贴。“以案定补”资金不作为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
第三条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资金实行市、街道两级分担机制,并纳入财政预算或在财政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予以解决。司法所负责安排年度“以案定补”专项经费预算,对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的三、四类案件给予办案补贴,并对市财政补贴的部分一类案件配套补贴资金。“以案定补”资金专款专用,统筹落实。
第四条东区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司法所分管领导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
第五条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发放时间
街道补贴经费每季度审核、发放一次。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每季度末当月15日前向司法所申报案件补贴。对本年度审核完成后发生或办结的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可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审核时一并提交审核。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1.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经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
2.适用对象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备案在册的街道、社区、经联社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以及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属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和工勤等在编人员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除外。
(三)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
1.行政调解案件;
2.司法调解案件;
3.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5.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六条“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适格;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三)调解程序内容合法;
(四)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五)调解协议已全面履行;
(六)案件已录入司法厅人民调解业务系统。
第七条人民调解案件等级的认定标准:
根据人民调解员所调解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化解的难易程度确定案件等级标准,共分为四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简易案件。
(一)一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
2.给付标的在20万元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上;
4.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市司法局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二)二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给付标的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
4.其他经市司法局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三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给付标的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四)四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给付标的在1万元以下。
以上所有纠纷涉案人数,是指与纠纷案件调处结果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人员总数,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案件一方当事人为同一主体且同一案由,有多宗调解案件的为一个系列案。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简易案件,本办法不予补贴。
第八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一)一类、二类案件由司法所统筹向司法局申报办案补贴。
(二)对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的疑难复杂类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按以下标准给予配套补贴:
1.成功调解越级到市、到省上访的纠纷,上访人数l0人以上、2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500元;上访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1000元;上访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1500元;
2.成功调解越级到市、到省,上访人数50人以上,或到京上访的纠纷,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2500元。
3.对于涉案金额巨大(公司2000万元以上,个人500万元以上)、多次进京入省上访、多年历史积案等纠纷成功调解的,经街道党工委审议同意后,给予每件5000元补贴。
4.属于第1至第3款调解不成功的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调解申请书(或案件登记表)、有关笔录以及能够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相关材料,按相应类别的50%补贴;其余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
(三)对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的三、四类案件给予办案补贴,标准为:三类案件每件补贴400元;四类案件每件补贴200元。
第九条人民调解案件审核及补贴发放方式:
(一)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一案一档装订成卷,确保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并及时向司法所申请案件补贴。卷宗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 0083-2020)规定的调解文书卷宗标准进行制作。
(二)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初审工作,认真审查案卷,并填报如下材料:
1.东区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汇总表;
2.东区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请表;
3.东区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个人账户汇总表;
4.《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应规范填写并盖章。
(三)评审小组负责对各调解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最终审定。评审小组发现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提交。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四)发放方式。经审定通过的案件补贴,由财政部门从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中直接划拨至人民调解员的个人账户。
(五)一案一补。调解成功一件补贴一件,二人以上共同调解、跨区域调解的同一宗案件,按一件计算。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系列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补贴。“以案定补”补贴直接发放到人民调解员个人银行账户;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牵头人,由牵头人按参与调解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分发。同一案件已申领其他类型调解补贴的,不再予以补贴,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案件卷宗制作标准:
(一)卷宗材料
1.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3.人民调解现场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
4.人民调解笔录;
5.《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
6.适用于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须提供司法确认相关材料。
(二)卷宗制作要求
1.案件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4.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5.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6.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十一条监督与管理
评审小组、司法所、各调解委员会应加强对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各调解委员会在每年12月20日前,对本年度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评审小组。
(二)评审小组应加强对落实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的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收回已发放的补贴,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所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挪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的;
2.弄虚作假;
3.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4.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从2022年1月1日起受理调解申请的案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补贴。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东区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承担。
附件:1.东区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汇总表
2.东区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请表
3.东区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个人账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