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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街道促进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修订)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1-30 分享:

  政策解读:中山市东区街道促进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修订)

  

中山市东区街道促进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东区街道重点产业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260号)、《中山市关于进一步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中府〔20212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221号)、《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标杆示范认定与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工信〔2022117号)等文件,结合东区街道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东区街道,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管理运行规范,经营合规合法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及属于中山市级或三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第三条东区街道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相关产业发展。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鼓励总部经济发展

  对符合东区街道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给予落户奖、贡献奖和人才奖,并配套入学服务、购房支持。认定办法详见《东区街道总部企业认定办法》(附件1)。

  落户奖和贡献奖的奖励资金中,至少有50%直接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一)落户奖。

  1.符合直接认定条件并首次被认定为市总部企业的,且属新引入、新设立企业的,认定当年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符合经营情况认定条件并首次被认定为东区街道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认定为东区街道总部企业后,成长为市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再奖励50万元。

  3.符合一事一议认定条件并首次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有招商引资合同的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给予奖励,最高按照认定后三年内任一年度形成企业综合效益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无合同约定的,认定后三年内根据企业任一年度形成企业综合效益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贡献奖。连续2在东区街道形成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保持正增长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度企业综合效益增量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三)人才奖。对总部企业当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高管和技术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名额根据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进行分配(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奖励名额5个;营业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名额10个;营业收入20亿元(含)50亿元的,奖励名额20个;营业收入50亿元(含)100亿元的,奖励名额30个;营业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名额50个),奖励金额为个人地方贡献的100%,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入学服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当年度入学配额统筹安排入学名额。

  (五)购房支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企业员工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第五条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或个体户,给予入库奖、上规上限奖、增量奖。对符合条件的写字楼宇、专业园区等,给予载体招商奖励。

  (一)入库奖。建立“东区街道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库”,培育库企业2年内成功申报并新增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含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大个体,不含规下限下抽样调查单位;以下简称“一套表调查单位”),给予1万元的培育奖励。培育库入库标准详见《东区街道服务业企业培育库入库标准》(附件2)。

  (二)上规上限奖。对首次在东区街道申报并新增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企业退库后再入库的,不再给予奖励。入库标准详见《中山市关于进一步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附件3)。

  (三)增量奖。对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且营业利润为正的企业,属于规上服务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属于批发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属于零售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属于住宿和餐饮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至30%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四)载体招商奖励。经认定的服务业载体(写字楼宇、专业园区等),引进或培育在东区街道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首次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范围的企业,年度新增3家以上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给予载体运营单位招商奖励。单个载体运营单位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引优育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参展。

  (一)支持促消费活动。对项目单位开展夜经济、网红经济、促消费等主题的线下活动,经备案批准、冠以统一的标识和名称,且活动投入10万元以上的(按照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合同及发票计算,不含商品优惠及赠送礼品),按活动投入的30%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引优育强。对城市商业综合体,每新引进或培育1家在东区街道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首次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的餐饮和零售企业,对城市商业综合体的运营管理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限上统计的申报单位,属于批发、零售业企业在申报年度零售额同比每增加2000万元,餐饮、住宿业企业在申报年度零售额同比每增加300万元,均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每个年度累计获得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四)参展奖励。对参加由市商务局或本市行业商协会组织的境内展览的参展企业予以扶持: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20%给予参展企业扶持,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览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参展企业年度可获扶持的展览数量不超过2个。同一展览支持年度内举办多届的,只支持其中一届。

  (五)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落户奖励。对于2021101日以后在东区街道注册成立(含迁移)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独立法人),给予10万元汽车消费券补贴额度被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名录库”的,额外再给予10万元汽车消费券补贴额度。

  2.规模奖励。对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申报年度的新能源汽车一手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5亿元,奖励50万元。以上奖励,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次,不可重复。

  3.增量奖励。申报单位在申报规模奖励后次年起,新能源汽车一手零售额相比申报规模奖励当年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已申报过的奖励不得重复申报。此项目单个企业申报奖励上限为50万元。

  第七条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但不限于5G等新一代通信网络、新型显示、超高清视频、高端软件、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物联网、电子信息、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和智能硬件等领域以及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对于符合要求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给予落户奖以及其他配套奖励。

  (一)落户奖。对于新设立且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企业成立年度和申报年度间隔不超过2年。

  (二)其他配套奖励。对于获得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题)、中山市工业互联网与数字赋能平台项目资助或其他相关资助的企业,给予市补助金额20%的配套支持,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别资助的,只给予一次资助。

  第八条鼓励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提升奖、办公用房奖励、自愿性清洁生产奖励、技术改造无偿奖励等。

  (一)提升奖。以政策发布当年产值为基数,对民营规上工业企业的年产值对比上年度每增加500万元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再次申报的,以上次获该奖励当年度产值为基数。

  (二)办公用房奖励。对将生产环节设到辖区以外,总部设在东区街道,且产值纳入东区街道统计的规上企业,给予办公用房奖励,具体标准如下:在东区街道租用、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市住建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指导价(如实际租金单价低于市住建部门公布的租金指导价则按实际租金单价为准)给予办公奖励。企业上年度产值为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60平方米;5000万元以上至5亿元以下的,每5000万元奖励100平方米;5亿元以上的,未超过5亿元部分按每5000万元奖励100平方米,超出5亿元部分按每5000万元奖励150平方米。奖励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自愿性清洁生产奖励。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市清洁生产补助的企业,获“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获“中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

  (四)技术改造无偿奖励。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无偿补助的项目或产业链协同创新的项目,按照市补助金额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五)数字化智能化标杆奖励。对获得市级“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等认定奖励的,按照市补助金额1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再次获得本专题奖励资金的企业,按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第九条鼓励科技创新发展

  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研发平台等单位,给予认定奖和补助奖。

  (一)认定奖。

  1.对于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的,给予市补助金额50%的配套支持。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补助奖。

  1研发费用奖励。对获得市科技局企业研发费后补助的企业,按照市补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应用项目建设奖励。支持“互联网+平台”项目发展,鼓励建设综合平台系统,对相关平台在东区街道推广运营应用并认定为重点项目的,给予平台研发费用不超过50%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项目集聚发展、高质量发展,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等。

  (一)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发展,电子商务园区须统一管理运营,具备配套服务设施。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每家办公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的:

  1.按11万元的标准奖励园区运营企业,每家运营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企业在园区内办公面积给予10/平方米/月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上规上限后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后,年度同比每增长1000万给予1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经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资金申报年度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且保持同比正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交易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0.5万元,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迁入。对当年度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东区街道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商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且营业收入10万元以上或上规上限后申报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东区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的指导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征信记录管理,对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对骗取、挪用、截留发展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被奖励企业收到资金后,应配合东区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承诺3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本街道(总部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本街道),不改变其在本街道的纳税义务,否则须退回所得全部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市级直辖纳税企业不纳入资金奖励支持范围,但可享受人才奖、子女入学、购房等优惠政策。市级直辖纳税企业名单,按财税部门文件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以上扶持每年集中申报,具体时间和申报指南以当年通知为准。其中,“载体招商奖励”与“支持引优育强”奖励不同时享受。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街道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以及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承担。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达到”“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条本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1231日止。原《中山市东区街道促进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东办〔202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东区街道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2.东区街道服务业企业培育库入库标准

  3.中山市关于进一步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2122号)





  附件1

  东区街道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及要求

  第一条 基本条件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东区街道并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或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东区街道)销售、研发、运营、结算等部分总部职能的公司、企业或组织机构,以及属于中山市级或三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第二条 认定条件

  (一)直接认定类别:

  1.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3.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

  4.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广东省民营企业100强总部。

  (二)经营情况认定类别:

  1.服务业总部企业。

  (1)金融业。中山市级或三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当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4亿元以上、4亿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且形成经济贡献分别为4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其他金融机构当年度营业收入7000万元以上,且形成经济贡献700万元以上。

  (2)商贸服务业。批发业当年度营业收入7.5亿元以上,且形成经济贡献1500万元以上;零售业当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且形成经济贡献750万元以上。

  (3)其他服务业。除上述金融业、商贸服务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当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形成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

  2.建筑业总部企业。具有企业资质等级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当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形成经济贡献800万元以上。

  3.制造业总部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下同)3亿元以上,且形成经济贡献1500万元以上。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当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且形成经济贡献750万元以上;对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创新标杆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7500万元以上,且形成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

  4.房地产业总部企业。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当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形成经济贡献3000万元以上。

  (三)一事一议认定类别:

  对符合东区街道产业发展导向、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新引进企业,经东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四)其他类别:对于不属于“直接认定类别”的市总部企业,若不符上述“经营情况认定”条件的,也可认定为东区街道总部企业,但不享受落户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收入指企业税款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的营业收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收入和经济贡献可以单个独立法人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将企业及其东区街道辖区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下属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总部企业应持有其50%(含)以上股份,下属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企业持有股份可低于50%,但应拥有该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股权关系以上年12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含本级,“以上”“达到”“不超过”均含本级。

  第六条首次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落户奖;复审通过的总部企业,可享受贡献奖和人才奖。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审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动态更新总部企业名录。每年东区街道总部办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资格复审,当年度资格复审如有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暂停享受任何资金奖励。连续两年资格复审不通过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请认定,继续享受除落户奖之外的扶持措施。因实行“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的,或者上市公司已经停牌且发生重大股权变动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经东区街道总部办报东区街道办事处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总部扶持措施,且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两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继续享受除落户奖之外的扶持措施。

  第八条总部企业如发生更名、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三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东区街道总部办,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将相关材料(变更说明、工商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报东区街道总部办备案。

  第九条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机构)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永久取消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或企业(机构)入学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东区街道服务业企业培育库入库标准

  一、基本要求

  在东区街道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互联网和相关技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其他服务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业企业。申报审核时已关闭或迁出的企业不在扶持范围。

  二、服务业企业培育库入库标准

  (一)批零住餐业企业

  1.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50万元及以上;

  3.住宿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4.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二)其他服务业企业

  1.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

  2.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

  3全年营业收入达到25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