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推动我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集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29号),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通知》(中人社发〔2019〕223号)、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20〕132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街道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下简称“街道产业园”),是指经东区街道评审工作组、专家组认定验收,并经东区街道办事处行文批复同意设立的产业园。
第二条评审工作组由市人社局东区分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财政局东区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区分局、市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等部门组成。
第三条对经批复设立的街道产业园,给予一次性的开园补助、运营补贴、入驻奖励;按年度给予招才引智奖励、租金补贴。所有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
第二章 扶持补贴
第四条市人社局东区分局负责本办法包含的各项扶持政策申请的受理和补贴的公示工作。评审工作组共同负责审核补贴申请的佐证材料和申领条件。
第五条开园补助。经批复设立的街道产业园,按A、B等级,对园区建设改造装修按每平方米最高250元的标准,根据投入使用的运营面积(餐厅、体检中心、停车场等营利性配套设施不纳入面积计算)给予开园补助。
(一)补助对象:街道产业园运营机构。
(二)补助标准:
1.A级第一年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第二年、第三年经评估合格的,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对新投入使用的运营面积给予补助。开园补助总面积不超过15000平方米。
2.B级第一年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第二年、第三年经评估合格的,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对新投入使用的运营面积给予补助。开园补助总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
(三)补助期限:3年。街道产业园运营机构应当自产业园批复设立后1年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开园补助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情况报告;
3.入驻机构名录、在园区内的分布及实际使用面积说明;
4.物业产权证书、租赁合同或代运营合同;
5.批复设立通知书(或认定等相关有效佐证材料);
6.诚信承诺书;
7.评审工作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六条产业园运营补贴。为激励街道产业园运营机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产业园级别提升,设立产业园运营补贴。运营机构在运营之日起3年内,获得国家、省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应当自该园区获得等次后1年内提出申请。
(一)补贴对象:获得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运营机构。
(二)补贴标准:获得国家“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给予20万元奖补;获得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补;获得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给予6万元的奖补。
(三)补贴期限:一次性。按照最高等次,不重复叠加享受。
(四)申请材料:
1.产业园级别提升奖补申请表;
2.设立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批复及佐证材料;
3.诚信承诺书;
4.评审工作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七条入驻奖励。从东区街道外新引进的国内行业百强品牌总部入驻街道产业园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依法纳税和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被引入的行业百强品牌总部50万元入驻奖励。从东区街道外新引进街道产业园或在街道产业园新注册的国内行业百强品牌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街道产业园正常经营3年以上,依法纳税和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被引入的国内行业百强品牌分支机构20万元的入驻奖励。奖励分两年发放,每年发放50%。
行业百强品牌企业是指近3年入选过HRoot、媒体、研究机构等发布的排行榜行业100强的品牌企业。分支机构是指该品牌在中山市东区街道内注册的分公司、子公司,且具有业务拓展、服务、团队,以及商事登记、税务、统计等关系落在东区街道。
给予招商引进上述机构的产业园运营机构,按每引进1间10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引才入驻奖励。奖励分2年发放,每年发放50%。
第三章 经营扶持
招才引智奖励。为发挥入驻街道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入驻机构”)在招才引智方面的专业优势,鼓励其为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引进所需的人才。成功为东区街道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新引进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或技能等级为三级工以上职业技能人才,年每累计引进200人、100人、50人,分别给予人才引进的入驻机构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可累加申领。
入驻机构引进的人才,须在与该机构签订引才协议的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参保6个月以上,方可纳入统计。引进的人才只可统计1次。
第九条租金补贴。对入驻机构,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其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入驻机构最多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平方米、每平方米40元/月租金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全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3.全年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4.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以上的,全年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8000万元,租金补贴面积增加100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米。
公共区域部分按照公共服务功能,A级产业园按公共服务平台面积100%计算,按每平方米4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B级产业园按公共服务平台面积的50%计算,按每平方米2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入驻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设立,商事登记、税务、统计等关系落在东区;(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获得本市人社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4)申请入园时没有未了结的劳动纠纷案件;(5)A级每间机构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B级每间机构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万元。
(一)补贴对象:入驻机构和运营机构。
(二)补贴标准:按主营业务收入及公共服务平台的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20元或4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最长3年。
(四)申请材料:
1.租金补贴申请表;
2.租赁合同及物业产权证书;
3.实用面积分布图;
4.主营业务收入或纳税情况的证明;
5.租金支付发票;
6.诚信承诺书;
7.评审工作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领办法
第十条补贴对象为运营机构的,由运营机构向市人社局东区分局提交补贴申请所需材料;补贴对象为入驻机构的,由运营机构收集各入驻机构的补贴申请所需材料,结合日常管理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备、全面、真实的,由运营机构在加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提交市人社局东区分局。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资金申请,由市人社局东区分局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年度补贴申请集中受理。
第十一条市人社局东区分局在收到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所需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材料齐备的,及时召集评审工作组会议。评审工作组应在60日内,以实地察看、书面审核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审核过程中确有需要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批期间。
符合条件的确定扶持资金金额应在东区街道政务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由市人社局东区分局提请街道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审核通过的本年度内,街道财政部门将扶持资金划拨到申请单位的基本账户。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组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职能,加强政策、人才、资金、服务支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产业园项目顺利落地、有序运行。年度考核评分结果作为扶持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运营机构作为投资、建设、运营产业园的主体,应充分论证选址的合理性,科学制定产业园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日常消防管理,自觉接受街道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组应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如发现企业、机构存在提供不实材料、骗取补贴的,由市人社局东区分局责令退还。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园区并首次申领补贴后,实际经营期限应不低于3年,且不改变在东区街道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有违反,应立即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市人社局东区分局要加强行业监管,积极推进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覆盖范围,并将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等依法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申请人依据本办法提交材料,其中申请表、审计报告、诚信承诺书应提交原件,其余材料可提交复印件,并加盖申领企业、机构的公章。
第十八条产业园内各主体依本办法规定申领补贴的,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国家、省、市级和东区街道同类补贴或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列补贴项目注明A、B等级的,如产业园考评等级由A等级降为B等级的,降级后的补贴按新等级对应的标准享受;认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补贴。
B级产业园经升级认定为A等级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由于评级变化导致补贴标准变更的,按补贴申请时的等级标准给予补贴,且不溯及过往,总补贴期间累加计算。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制订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依据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人社局东区分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