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商贸流通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商贸流通业整体经济规模增长,利用辖区楼宇资源打造东区街道供应链平台,推动辖区商贸流通业集聚健康发展,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3〕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粤府函〔2022〕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九条的通知》(中府办〔2022〕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区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
第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商贸流通业企业扶持奖励。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东区街道的批发类企业。
2.企业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季度销售额不少于1亿元。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经营期内、申请奖励前无重大违法、违规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4.企业已入驻东区街道供应链平台,且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
第三条 本街道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措施扶持范畴。本街道已有存量企业变更名称后不作为新设立企业申请扶持,但其作为存量企业申请扶持的资格不受影响。
第三章 扶持奖励标准
第四条 商贸流通业企业扶持奖励标准
对季度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10%以上的企业,按季度销售额的0.12‰予以奖励。对当年新注册并首次入统的企业,季度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季度销售额的0.12‰予以奖励。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申报审核流程
1.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由街道发改统计局制定并发布具体申报指南,各单位按照要求申报。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按照要求向街道发改统计局递交申请。
2.街道发改统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初审通过的予以复审。街道发改统计局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审核。审核通过的,由街道发改统计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复审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3.街道发改统计局编制资金安排方案报审,完成资金审批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到企业。
第六条 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取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组织承担。
第七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东区街道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申请扶持的单位须遵守东区街道供应链平台的相关规定,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接受政府授权的第三方机构的检查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否则将取消企业当年度获得扶持奖励的资格,并退回当年度已获得奖励。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如存在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本办法中的“销售额”是指在东区街道税务部门申报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本办法所称“达”“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和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奖励计算精确到个位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街道发改统计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