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中山市东区街道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函〔2023〕45号)、《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商贸服务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商务拓字〔2023〕12号、中商务规字〔2023〕2号)、《中山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投资促进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投促〔2024〕7号)精神,为营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加快引进优质企业和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东区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东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设立,由东区街道办事处财政统筹安排,并由东区街道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管理,用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东区街道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是专项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项目资金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跟踪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监督项目落户、对项目的事后监管等。
市财政局东区分局负责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按照规定协助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东区街道投资服务中心负责项目招引,拟定项目履约监管合同,明确投资项目的经济指标和各方的责任、权力、利益,约定违约条款细项。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为本办法扶持对象:
项目建设用地为公开出让的商业用地,适用于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和娱乐康体用地B3的,给予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项目动工奖励。对本办法有效期内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书并成功竞得土地,且满足拿地3个月内动工的项目,单个项目用地面积为10亩以下的(不含10亩),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单个项目用地面积为10亩以上的(含10亩),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项目完工奖励。本条第(一)项的基础上,取得施工许可证起2年内100%完成项目监管合同约定的固定投资额的项目,单个项目用地面积为10亩以下的(不含10亩),追加奖励50万元;单个项目用地面积为10亩以上的(含10亩),追加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第六条 申报单位须向东区街道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 项目动工奖励
1.东区街道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项目动工奖励)申请表;
2.本办法有效期内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企业营业执照;
5.项目土地证;
6.基坑施工许可证;
7.现场施工图片;
8.申报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9.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 项目完工奖励
1.东区街道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项目完工奖励)申请表;
2.《项目履约监管合同》;
3.施工许可证;
4.现场施工图片;
5.竣工证明材料;
6.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206表);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东区街道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请东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东区分局按规定统一拨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街道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东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九条 在遇不可抗力情况下,经东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对第五条中的期限要求可进行适当延后。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设立专门收支账目、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违反相关监管合同的,资金申报单位应及时纠正或退回全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并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东区街道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1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并约定适用本办法扶持方式引进的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仍按原定扶持方式执行。
附件:1.东区街道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项目动工奖励)申请表
2.东区街道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项目完工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