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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街道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8-08 分享:

《东区街道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帮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紧急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退役军人发〔2023〕9号)精神,结合东区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中的退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山市东区街道户籍的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其他优抚对象,是指具有中山市东区街道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及在乡“五老”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困难是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及其它客观原因,在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的临时性困难。其他方面的困难或优待由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帮助解决。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各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辖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的受理,排查辖区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遭遇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及其它客观情况;核实申请人个人信息、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做好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指引、公示及反馈工作。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本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年度资金预算;负责辖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的初审;指导、督促、检查各社区开展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辖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补助金的审批;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符合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条件的对象,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重大疾病补助。因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患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生活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含)以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个人自付医疗费在1万元(含)以下的,补助自付医疗费用的20%;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不含)的,补助自付医疗费用的30%,年度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补助。因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含)以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

  不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

  (三)其他客观原因补助。

  1.因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疾病医疗费用较多、子女教育负担过重、家庭重要劳动力部分丧失等困难原因,按规定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家庭生活仍存在困难的且家庭月支出(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必需性总支出平均计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助,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

  不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助,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

  2.除上述情形之外,因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出现生活困难性、情况特殊性和社会影响性较大的特殊情况,按规定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家庭生活仍存在困难的,每次补助500元,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

  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的具体范围详见《关于补助范围的说明》(附件1)。

  申请人的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明材料不得重复使用。同时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按补助金额最高的一种情形给予补助。

  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持有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的人员。

  对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在享受现有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增发20%。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由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八条  家庭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平均计算。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已就业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患病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怀孕哺乳期妇女、就读全日制本科以上(不含)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等有实际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申请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第九条  申请补助人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法失信行为被依法依规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补助的情形。

  第三章  补助程序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审查、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初审、公共服务办公室审核后呈批街道办事处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个人应当在困难发生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本人(监护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东区街道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2)一份,书面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的转业证、退役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4.与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申请人需在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5.申请人因同一事项接受过其他帮扶救助的材料;

  6.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佐证材料。

  申请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类补助的,申请人需提供因遭受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直接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说明、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其他客观原因补助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的医疗费用票据或全日制教育阶段人员的学费单据等家庭支出佐证材料。

  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还需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复印件一份。

  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已办理建档立卡的申请人无需提供身份证、退役证或转业证复印件,由经办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负责调阅。

  (二)补助审批。

  1.审查。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通过入户调查、部门协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在《东区街道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经告知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2.初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在《东区街道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公共服务办公室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公共服务办公室对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呈报的申请材料及核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完成审核,在《东区街道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填写补助金额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补助发放。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并将补助发放信息反馈给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十一条  补助对象遭受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遭遇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意外事故急需救治等紧急情况,而家庭特别困难无力应对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立即采取补助措施的,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所在社区审查,认为符合补助条件的上报公共服务办公室同意后启动紧急程序,实施先行补助后补办手续。在补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补助情况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负责临时困难补助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如实报告及回避。

  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与自己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补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配合临时困难补助相关调查核实工作。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困难补助金的,一经查实,由审批机关取消其补助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临时困难补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共服务办公室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关于补助范围的说明

  2.东区街道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