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我街道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区街道促进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三次修订)的通知》(东办〔2024〕17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区街道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办〔2024〕22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区街道供应链平台扶持办法的通知》(东办〔2023〕17号)3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3份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