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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6-08-19 分享: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社区
  现将《东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社会事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2016年8月29日

东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4号)和《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补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地名普查组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我区已于2010—2012年完成了地名普查试点任务,本次普查补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在前期试点普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国家和省制定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工作规程、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为依据,全面审核前期试点普查成果,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统一时间节点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地名普查补查工作、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为形成全省统一、规范、标准化地名普查成果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为全市开发、应用地名普查成果提供示范。
  (一)完善前期试点普查成果。对前期试点普查成果重新审核、调查和考证,补充新增、变更和遗漏的地名,增加、更新和完善相关信息资料,更正错误内容;对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之后产生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并填写登记表,录入地名普查数据库。
  (二)增加普查的地名数量。按照《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调查范围的指导意见》,适当扩大地名调查范围,增加普查的地名数量,特别是增加前期试点普查地名明显偏少区域的地名数量,结合我区行政区域内地理实体现状,采用1:50000、1:10000和1:2000比例尺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进行全面普查。
  二、普查补查范围
  东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陆地国土。
  三、组织实施
  东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由东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地名普查办”)设在区社会事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普查补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验收。
  地名普查补查以区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各社区、经联社为单位进行,具体工作由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
  四、职责分工
  (一)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组织部署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补查中的重大问题;承办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区地名普查办职责:报送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负责联系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区地名普查补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做好地名普查补查所需资料整理及提供等相关工作,配合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指导和督促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开展地名普查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具体职责见附件1)。
  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及《中山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要建立有效的普查补查工作实施管理机制,明确普查补查的责任单位,实行区、成员单位、社区联动,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参与单位的优势和积极性,使各参与主体之间职责互补,确保普查补查工作顺利完成。
  五、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补查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到2017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补查标准时点定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普查完成组织动员、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完成普查补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开展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补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市地名普查办组织的业务培训。我区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本区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在对前期试点普查成果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对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技术标准,明确普查补查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安排,搜集与补查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普查补查的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且具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补查的其他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普查补查的地名进行地名标志设置。特别是对前期试点普查的地名标志明显偏少的区域,要选择当地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地名,适当增设地名标志。
  (七)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补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补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补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八)验收。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
  (九)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上报市地名普查办。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七、经费保障
  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普查补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地名普查补查工作。开展地名普查补查对完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更好发挥地名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广泛宣传地名普查补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确保普查补查工作顺利完成。请各成员单位填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联络员名单(见附件2),并于8月31日下午下班前将名单电子版报送到区社会事务局党政OA邮箱。
  (二)做好人员队伍保障工作。参与地名普查补查的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以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做好相应资料填报工作。各有关单位在填写地名登记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填写,考证地名的来历、含义、读音、历史沿革、地理实体概况、资料来源、多媒体信息等。
  (四)做好地名补查保密工作。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补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并征得军区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坚持充分协商的原则。跨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表述不一致时,要与相关镇区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积极稳妥地做好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做好宣传工作。区地名普查办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附件:1.东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东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联络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