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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试行办法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5-12-31 分享: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利用,减少污水排放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中山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中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东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企业、公共服务和居民生活)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器具、器材、设备、管材及管件、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
  第三条 区节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中必须有节水设施的设计,区节水管理部门参与工程项目的扩建、初建设计初审,并对节水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报市节水管理部门审批。节水设计取得审查合格意见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扩建、初建批复实施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在工程竣工接水时,由区节水管理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三同时”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报市节水管理部门验收。市节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且出具验收通知后,供水部门凭验收通知单方可供水。
  第六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节水设施设计要求:
  (一)生产工艺选型中要有详细的关于节水方面的技术数据和文字说明。
  (二)节水目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参照国内同类工艺先进水平执行,蒸汽冷凝水回收率≥60%,不存在其它明显可回收利用水量而未利用的现象。
  (三)节水设施采用的工艺、技术特点、方案分析比较、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内容,都要有文字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用水参数(单位产品用水量、人均生活取水量、设备用水单耗等)。
  (四)提供给排水系统总图、水平衡方框总图、各类重复用水(主要是循环冷却水、工艺水回用、蒸汽冷凝水回用、污水回用等)及节水措施图示和说明。
  (五)节水措施的主要设备(如冷却塔等)以及主要用水器具(如便器、便器水箱配件、水嘴、自闭式冲洗阀等)必须符合国家节水器具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年设计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写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并组织评审,评审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八条 项目节水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是否符合相应产业的政策;
  (三)取水定额、用水规模、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艺水平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分析比较;
  (五)用水设备、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的布局合理性分析;
  (六)节水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合理性分析;
  (七)节水效益分析(主要节水指标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八)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节水设施建设和主体工程同时安排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
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区节水管理部门上报市节水管理部批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对违法设计标准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未同时投产使用造成浪费用水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须与区节水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用水协议,报市节水管理部门审批,由市节水管理部门对其下达用水计划,并纳入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造成施工与设计不相符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节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