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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5-04-10 分享:

各有关单位、各社区居委会、各经联社:
  现将《中山市东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卫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2015年4月14日

中山市东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山市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落实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我区成立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保障监督工作组,组长由区办事处分管食品药品监督工作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由区卫计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各社区居委会主任、各经联社社长,监督负责单位为区食品药品监督所(监督电话:88629039)。
  二、适用范围
  集体聚餐是指举办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为举办人)委托非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为承办人)在非经营性场所向其所组织的人群提供餐饮服务的一种群体性活动。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各类集体聚餐活动以及对集体聚餐活动实施检查督促,适用本实施方案。我区提倡群众到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举办宴席。
  凡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各类聚餐人数100人(含本数)以上的集体聚餐活动均须按《中山市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见附件1)的要求进行筹备、加工、供餐和留样。举办人原则上应当在聚餐举办前20日,向所在社区、经联社提交集体聚餐备案信息资料,并由社区或经联社加具意见后报区食品药品监督所进行备案,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保障监督工作组根据申请,调配食品药品监督员进行监督指导。
  三、相关责任
  集体聚餐举办人、承办人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对因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集体聚餐举办人、承办人及其他参与食品加工和服务的人员,根据各自行为对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体聚餐期间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集体聚餐举办人和承办人必须立即向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保障监督工作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患者,保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保障监督工作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上级和我市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报送备案信息
  报送集体聚餐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集体聚餐举办人、承办人、食品加工及服务人员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原材料索证资料等内容。各社区、经联社收到集体聚餐备案信息后,应对举办集体聚餐信息进行核实汇总,再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所进行登记,区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针对集体聚餐的菜谱安全性和场地卫生要求等事项,向承办人提出书面意见。
  五、需要提交的集体聚餐备案资料信息
  (一)《东区集体聚餐信息备案表》(见附件2);
  (二)按照当天该餐次的食品原材料,填写《东区集体聚餐食品用料采购报告表》(见附件3);
  (三)当天该餐次所用到的所有食品原材料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采购单据复印件、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等,并据所填写的《东区集体聚餐食品用料采购报告表》进行整理;
  (四)填报《东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菜谱》(见附件4);
  (五)提交《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5)。
  举办人须于集体聚餐举办前20日将上述有关材料(《食品安全承诺书》、《东区集体聚餐信息备案表》、《东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菜谱》)等资料整理完毕,分别由承办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若承办人为餐饮服务经营性单位的,还须提交该单位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以及当天该餐次负责食品加工处理、传菜等工作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上述资料于集体聚餐活动前提交至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其余资料于集体聚餐活动结束后5日之内提交。

  附件:1.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4〕71号)
     2. 东区集体聚餐信息备案表
     3. 东区集体聚餐食品用料采购报告表
     4. 东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菜谱
     5. 食品安全承诺书

附件下载: 附件1-5.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