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说明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及相关人才政策,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高人才服务水平,在“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服务人才”等方面不断创造条件、积极作为,支持企业寻才引智,为东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聚力东区街道“现代服务高地,精品中山示范”建设,结合东区街道暂无集中新建、配建人才公寓的实际情况,我街道联动商企集思广益,通过租赁市场现有房源,发放货币补助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积极实施“人才幸福安居工程”,配套出台《中山市东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东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更好地服务相关高层次人才。
(二)政策依据。中山市委《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中山组发〔2020〕4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分为总则、申请条件、房源安排、申请程序、租用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七章,共二十四条。
(一)明确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在东区街道用人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合法劳动合同(申请租赁期限应在有效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范围内);
2.申请人未享受过本市范围内的购房补贴、住房补贴、保障性住房等优惠政策,未正在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人才住房或宿舍;
3.申请人、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含农村宅基地的自建住房)。
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申请入住东区街道人才公寓一次。夫妻双方同属高层次人才的,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安排。
(二)明确人才公寓申请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申请人填写《东区街道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2),并准备以下材料(全部材料使用A4纸规格复印,复印件须申请人签字确认,原件备查),递交给初审单位东区街道党建办。
2.受理。申请人每月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街道党建工作办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验原件收复印件)、汇总,提出初审意见及公寓分配初步意见。
3.核准。东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确定入住人员及公寓分配结果。
4.办理。东区街道党建办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协助办理入住等相关手续。
(三)明确申报材料
个人(家庭)申请人才公寓需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2)申请人本人、配偶住房证明;
(3)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或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与辖区用人单位签订的两年(含两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明确人才公寓管理相关内容
1.租房形式:申请人全额支付公寓租金等费用,党建工作办公室按租金发票对由街道财政承担的租金部分实施补贴,租金补贴按季或半年支付一次,审核后转账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实际入住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入住天数折算支付。水电、燃气、车位使用、设备设施维修、房屋复原(如产生拆改)及更换房(申请人原因)等其他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一年一审:人才入住满一年后,在一个月内针对申请条件中的第1、2、3项的情况,提交相关资料重新审核。
3.租期:公寓租期从申请人入住之日起计算,最长为两年。
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收回其居住的人才公寓:
(1)租住年限到期的;
(3)承租人转租、转借或改变公寓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闲置不住或未缴纳租金等费用累计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
(5)不符合第四条(二)(三)项情形的;
(6)其他不宜继续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情况。
三、办法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
《中山市东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东区街道人才服务保障能力,为各类引进人才在住房安居方面提供了必要的生活保障,为我街道集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四、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东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按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如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如有未尽事宜,由东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