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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非法医美,保障“颜值”安全!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4-10 分享:

  近日,东区街道卫生监督所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全覆盖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辖区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和其他涉医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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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出动检查人员约630人次,全覆盖检查医疗美容服务机构,重点查处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查处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同时,以投诉举报为线索,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

  检查发现,个别医疗美容诊所涉嫌使用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本专业以外的美容皮肤科诊疗活动、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等问题,卫生监督所对相关医疗机构及个人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并移交执法部门进一步跟进。

       卫生监督所还对辖区115家生活美容场所进行重点排查,暂未发现生活美容场所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违法行为。

       检查中,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还进行了普法宣传,与生活美容场所负责人签订《生活美容场所拒绝非法医疗美容承诺书》,并在生活美容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场所不开展医疗美容行为”的警示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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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东区街道卫生监督所将持续加大对医疗美容机构和生活美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存在问题的机构进行“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同时,不断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拓宽收集非法医美线索渠道,深挖各类问题隐患,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普法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温馨提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追求美丽的同时更要擦亮双眼。“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是有区别的,在美容类消费的时候请提前了解清楚,别把二者混淆。

消费者要结合自身情况,明确美容目标,前往有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选择具备专业资质和经验的医疗美容医师进行医美服务。

  发现非法行医或非法医疗美容线索

  可拨打12345

  或致电东区街道卫生监督所

  0760-88384789

  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