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严厉打击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居民对食品安全的防范意识,近日,东区市场监管分局对销售过期食品展开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农贸市场周边的食品销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实1家,处罚1家,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二是检查范围以点带面,执法人员对全街道的食品销售单位进行了一次大排查,重点检查了景点、学校等。
行动当日,东区市场监管分局针对辖区农贸市场周边7家食品销售单位的食品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其中5家存在销售过期食品行为,扣押过期食品21批次,含食用油、酱油、拌饭菜、调味品等多个品类,均予以立案调查。
接下来,东区街道继续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一方面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新媒体,发挥其便捷、广泛、迅速的宣传特性,通过线上直播“全民查餐厅”和公众号推送信息的方式,向市民普及食品安全的常见问题,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二是通过食品安全进校园、进社区、进厂企,张贴宣传海报,放置餐桌温馨提示等线下宣传渠道,更加直观的、有针对性的引导消费者注意那些容易被忽略的食品安全问题。三是畅通举报反馈渠道,加大工作人员的跟进力度,从而保证消费者在遇到无法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及时反映,工作人员能进行跟进回复,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群策群力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另一方面,加强对企业商户的正向引导。积极引导食品销售企业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自查,并鼓励其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除了必须要有清晰明确的标识外,企业商户还可以根据食品的销售情况适当加大优惠力度,既能让顾客享受到实惠,也能减少顾客因误买过期食品而引起的纠纷。
普法小知识:
《食品安全法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