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稿)
因南外环道路改造工程(东区段)项目建设需要,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实施补偿。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文,下称“中府〔2019〕107号文”)的规定,结合我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实施方案。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为南外环道路改造工程(东区段)项目工程用地范围。(见附图)
二、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土地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为补偿对象。
(二)根据项目入户摸底调查结果,依有关程序确定补偿对象,在补偿范围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本方案协商补偿。
三、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综合单价为66.81万元/亩,其中:
1、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6.81万元/亩(根据《中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集体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50万元/亩[按国有出让商业用途留用地实施货币补偿,经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信房评字〔2021〕第6007号)标准为500万元/亩,按补偿土地面积10%计提]。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具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同宗地计容建筑面积补偿、计容建筑面积异地补偿的顺序进行协商补偿。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计容建筑面积同宗地补偿、异地补偿或无法足额补偿的,对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以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项目用地红线占用范围位于已办理规划报建或在建、已建工程建筑红线以外的土地,不作补偿。
(三)房屋
以具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
(四)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中府〔2019〕107号文的标准执行。本方案及中府〔2019〕107号文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
四、激励措施
(一)签约交地奖励:对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报告正式送达之日起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办理土地房屋书面移交手续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20%予以奖励。
(二)土地为空地状况的,不设奖励。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