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中山市大涌镇展鸿油脂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46906229
投 资 人:李玉清
地 址:中山市大涌镇岚田村“松林尾”
本单位于2022年5月7日对中山市大涌镇展鸿油脂加工场(以下简称“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磷酸盐)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限值,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条裁量标准:
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涌执罚告〔2022〕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大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128070
单位地址:中山市大涌镇励志路1号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