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心组团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提升工程(项目三)大涌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需要,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实施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中府〔2019〕63号)》、《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下称“中府〔2019〕107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总体实施方案。
一、补偿范围
中山市中心组团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提升工程(项目三)大涌镇污水处理厂用地范围(见附件)。
二、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为补偿对象。
(二)根据项目入户摸底调查结果,依有关程序确定补偿对象,在补偿范围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本方案协商补偿。
(三)本项目采取货币方式协商补偿。
三、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
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综合单价为19.6万元/亩。其中:
1.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为13.6万元/亩(根据《中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按国有出让工业用途留用地实施货币补偿,经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标准为40万元/亩,按征收土地面积15%计提)。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中府〔2019〕107号文的标准实施补偿,本方案中及中府〔2019〕107号文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根据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附件:中山市中心组团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提升工程(项目三)大涌镇污水处理厂用地范围图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