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石*宏
居民身份证:4130**********1510
住址:河南省固始县胡族铺镇陈营村西山组***
经调查查明,你于2022年12月13日,在中山市大涌镇中新路,使用电动三轮车无照流动经营牛仔裤,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应自收到本单位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单位《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单位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