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县道X770横涌线改线石岐河大桥工程项目大涌段建设需要,根据市公路事务中心确认的用地红线图,现需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实施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实施方案。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用地红线与拟征收地块叠加示意图(以市公路事务中心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详见附件)。
二、补偿对象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补偿对象。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若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作一户计算。
(三)若土地和房屋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按规定处理。
三、补偿标准
(一)集体建设用地补偿
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评估标准参考《中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价综合地价表》《中山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及出让合同约定文件进行确定;地上房屋或其他建筑物、附着物价值按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执行。
(二)其他补偿标准
装饰装修补偿,资产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工人遣散等补偿,租金补偿等按照107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激励机制
在征拆任务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地且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如下奖励:
1.已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
2.土地为空地状态的及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土地,不设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由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件:用地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