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横涌路(兴涌东路至隆盛路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市公路事务中心提供的用地红线图,现需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用地红线与拟征收房屋权属叠加示意图(以市公路事务中心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详见附件)。
二、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均属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人按其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作为补偿依据,对于被征收人在同一地块除上述已登记房屋外,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由我镇成立的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相关权利人进行认定,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可按照本方案实施补偿。
(二)房地产权人所持有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作为户数计算单位,如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按一户计算。
(三)本项目采取货币方式协商补偿。
三、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金额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
(二)征收住宅临时安置居住费
临时安置居住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产面积乘以我镇平均租金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1800元/月。我镇平均租金标准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一次性补偿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居住费。
(三)征收住宅搬家费
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10000元/户搬家费(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
(四)装修装饰补偿按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五)因本项目征收导致的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地上附着物涉及的资产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工人遣散等补偿费用,根据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其中停产、停业损失原则上以房屋被征收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地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签订补偿协议之日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剩余期限予以补偿,剩余租赁期限超出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6个月租金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室内装修装饰价值补偿,由租赁双方按约定或实际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四、激励机制
在征拆任务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交地且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如下奖励:
(一)已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住宅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20%奖励。
(二)除上述第1点以外已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
(三)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土地不设奖励。
(四)如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存在无证房屋的,经镇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可按以上第(一)、(二)点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由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件:用地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