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横涌路(兴涌东路至隆盛路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市公路事务中心确认的用地红线图,现需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收回并给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实施方案。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用地红线与拟收回地块的叠加示意图(以市公路事务中心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详见附件)。
二、补偿对象及依据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补偿对象。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
三、补偿标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若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档案、文件资料中约定或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需无偿提供部分用地(如道路用地)等相关内容的,对占用部分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2.若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档案、文件资料中未约定或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需无偿提供部分用地(如道路用地)等相关内容的,对占用部分土地使用权予以货币补偿,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二)国有建设用地上存在地上附着物的,按照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执行。
四、激励机制
在征拆任务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交地且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如下奖励:
(一)已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
(二)如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空地状态的,不设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由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件:用地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