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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涌镇岚华街工程项目补偿总体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2-01 分享:

  因大涌镇岚华街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用地红线图,现需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

  征收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详见附件)。

  二、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均为补偿对象。

  (二)土地、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持有的《集体土地所有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若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作一户计算。

  (三)若土地和房屋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按规定处理。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土地和房屋,由我镇成立的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根据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包括房地产买卖协议、收付款证明、村民会议表决、公证文书、职能部门原始审批资料等),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面积和相关权利人进行认定并予以公示。若土地和房屋的面积和相关权利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可实施补偿。

  (四)本项目采取货币方式协商补偿。

  三、征收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的综合单价为24.1万元/亩,包含以下两点: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13.6万元/亩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中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确定。

  2.留用地补偿

  本项目农村集体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10.5万元/亩(按征收土地面积15%计提,按工业用途留用地实施货币补偿,标准为70万元/亩)。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用市场评估方式确定,评估标准参考《中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中山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及出让合同约定等文件进行确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

  2.对虽未办理登记但经我镇街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的建(构)筑物,按经认定建(构)筑物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四)征收住宅临时安置居住费

  临时安置居住费按每户1800元/月补偿,一次性补偿不超过18个月。

  (五)征收住宅搬家费

  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10000元/户搬家费(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

  (六)装修装饰补偿按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七)对于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地上附着物涉及的资产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工人遣散等补偿费用,根据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其中停产、停业损失原则上以房屋被征收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八)地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签订补偿协议之日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剩余期限予以补偿,剩余租赁期限超出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6个月租金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室内装修装饰价值补偿,由租赁双方按约定或实际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九)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中府〔2019〕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四、激励机制

  在征拆任务时间节点前签订补偿合同并办理书面移交土地房屋手续的,分别给予如下奖励: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被征收村集体按约定时间交付被征收土地的,对被征收村集体按照1万元/亩进行奖励。

  (二)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以下情形处理:

  1.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或未办理登记但经我镇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20%奖励。

  2.除上述第1点以外已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

  (三)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土地,以及上述第(一)(二)点以外的情形,均不设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如遇特殊情况或中府〔2019〕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征收双方未能协商达成协议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大涌镇岚华街工程项目土地、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四)本方案由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件:用地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