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惠宁贸易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名单附后)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年报,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将上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企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涌分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