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8年4月9日至4月16日期间征求了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个人关于《大涌镇临时救助办法(初稿)》的意见,现公布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特此公告。
大涌镇社会事务局
2018年4月20日
部门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大涌镇政府法律顾问室 |
1、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中“……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能造成扩大了《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第六条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规定的 条件,虽然未违反有关规定,但请核实镇政府是否能接受受助范围的扩大的后果。 2、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中建议增加“大涌镇户籍或在大涌镇居住满一年或以上(凭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的限制。 3、建议将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与第一、二、四款分开,作为单独的一条以解释救助对象。 4、建议将本办法第八条关于不予实施临时救助的规定,移动到第二章救助对象的规定中; 5、建议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补充规定,“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要求申请人提供1个自然年度医疗费用结算单据。镇法律顾问在《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中未找到有关规定。市级救助规定为“半个自然年度”,建议具体核实有关文件精神,镇级救助是否可以要求“1个自然年度”。 7、临时救助属于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一般仅提供协助而不直接办理;必要时,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因此,建议在本办法中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为协助镇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并相应修改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8、本办法第十一条中公示时间中“救助次月”可能造成违背《中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修改为“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 9、本办法第十五条表达不全面,建议沿用《中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表达。 |
部分采纳 |
大涌社区 |
1、建议补助标准按申请人医疗费用自费和自付部分费用总额比例适当救助。 2、重特大疾病申请人救助次数适当放宽。 3、制定新的临救申请表。 |
部分采纳 |
部门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石井社区 |
1、因现在房价不断升高,申请对家庭的资产总值按市场评估肯定高。 2、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资产总值上限是多少? 3、能否科学地计算出标准界线方式。 4、第三章(二),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2次,能否改为4次。因困难救助人群好多都是靠救助金后再自行补贴进行就医看病,一年两次不够人性化,增多几次可表达政府的爱心和民心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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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涌社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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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文社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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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堂社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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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田社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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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岗社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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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南村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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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凤环社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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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禄社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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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石村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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