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7年第6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经办机关或单位 |
备注 |
1 |
中涌流行罚〔2017〕004号 |
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
庞剑(身份证号码:452528********1553) |
《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602581690 |
中山市大涌镇南文村“灯盏石”(兆洋路) |
庞剑 |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1日被执法人员发现未取得保健食品相关许可擅自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并当场被执法人员责令改正,至2017年10月27日止逾期未改仍继续未取得相关保健食品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经统计,被执法人员扣押的保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29.00元。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229.00元;2、并处罚款5000.00元。 |
主动履行,2017年11月23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2日 |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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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涌化行罚〔2017〕001号 |
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
刘才魁(身份证号码:360731********1730)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X9R850 |
中山市大涌镇旗山路613号一楼之一 |
刘才魁 |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5日销售外包装标示“DEEP CLEANSING OIL”等字样的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776.00元,被我所扣押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534.00元,违法所得为2242.00元。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53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42.00元;3、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2242.00元×3倍=6726.00元。 |
主动履行,2017年11月23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2日 |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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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涌化行罚〔2017〕002号 |
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
张秋娴(身份证号码:441424********4982) |
《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603950200 |
中山市大涌镇南文村“老鼠地 榕树坑”汇泰都城花园二期(5幢1卡1层) |
张秋娴 |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3日销售外包装标示“専科 Perfect Gel”等字样的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98.00元,被我所扣押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74.00元,违法所得为124.00元。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7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24.00元;3、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124.00元×3倍=372.00元。 |
主动履行,2017年11月24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3日 |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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