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市监食药大涌不处字〔2019〕1001号 | 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 胡伟坚(公民身份号码4414**********5510,中山市大涌镇伟坚猪肉档经营者) | 《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602108084F | 中山市大涌镇大涌市场B26号 | 胡伟坚 | 当事人于2019年3月26日购进并经营的食品猪肉(购进日期:2019年3月26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样检验,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700.00元,违法所得为2700.00元。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现场已经没有被抽样检验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19年7月2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日 |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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