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经办机关或单位 | 备注 |
1 | 中涌化行罚〔2016〕002号 | 销售标签不合符规定的化妆品案 | 廖丽文(身份证号码430481******7483) | 《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602718681 | 中山市大涌镇德政路91、93、95号(一层第二卡) | 廖丽文 | 当事人于2016年9月27日购进并销售无标示相关生产单位信息和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等信息的陳克全堂纯中药面膜和陳克全堂草本消痤液两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经统计,上述两种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55.00元,没有违法所得。 |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主动履行,2016年12月12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12日 |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