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8年第8期)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经办机关或单位 | 备注 |
1 | 中涌餐行罚〔2018〕001号 | 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 林官耀(中山市大涌镇安西酒楼经营者) | 《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602297639 | 中山市大涌镇安堂市场二楼 | 林官耀 | 2018年8月15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位于中山市大涌镇安堂市场二楼的中山市大涌镇安西酒楼经营的龙趸鱼(购进日期:2018年8月15日)进行抽样检验。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AOZ)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9月18日,我所执法人员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为:S201801843-9a、S201802102b)和《检验结果告知书》中涌餐检结告〔2018〕005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放弃复检。 经统计上述龙趸鱼(购进日期:2018年8月15日)的货值金额为492.00元,违法所得为58.00元。 因上述食品龙趸鱼(购进日期:2018年8月15日)的当事人经营的龙趸鱼(购进日期:2018年8月15日)是餐饮环节中非自己养殖的,当事人能提供单据等材料且经查可溯源。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58.00元;2、处100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书已送达,正在执行中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3日 |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