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经办机关或单位 |
备注 |
1 |
中市监食药大涌处字〔2019〕001号 |
销售劣药案 |
中山市大涌镇仁华药行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0TTW2Y |
中山市大涌镇环镇路岚田路段新堡路1号第1卡 |
刘子坚 |
当事人于2019年3月11日销售通便灵胶囊(生产企业:甘肃中天金丹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62020613,产品批号:160301,有效期至:2019.02)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批,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86.00元,被我所扣押的药品货值金额为86.00元,没有违法所得。 |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第二次被发现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单位(第一次发现并立案处罚时间为2016年),且无法出示所销售药品的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等产品合法材料,以及药品采购和销售记录等经营管理材料,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86.00元。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86.00元Í3倍=258.00元。 |
处罚决定书已送达,正在执行中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12日 |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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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市监食药大涌不处字〔2019〕00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中山市大涌镇仁华药行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0TTW2Y |
中山市大涌镇环镇路岚田路段新堡路1号第1卡 |
刘子坚 |
当事人于2019年3月11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润通茶代用茶(生产企业:广州健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4011102016,生产批号:2017.02.17,有效期至:2019.02.16)和口苦口臭(鱼腥草甘草代用茶)(生产企业:广州方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6.10.26,有效期至:2018.10.25),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51.00元,被我所扣押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1.00元,没有违法所得。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其为首次发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单位,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物品数量较少,金额较小,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有销售出去,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且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不予处罚。 |
主动履行,2019年4月15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12日 |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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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市监食药大涌处字〔2019〕003号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中山市大涌镇仁华药行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0TTW2Y |
中山市大涌镇环镇路岚田路段新堡路1号第1卡 |
刘子坚 |
当事人于2019年2月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并于2019年3月11日销售药品蛇胆川贝胶囊(生产单位:江西川奇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0537,产品批号:1901034),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150.00元,被我所扣押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 |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明知已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得新购进药品的情况下仍委托他人帮忙从零售药店购进药品,且又无法出示所购进药品的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150.00元。2、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150.00元Í5倍=750.00元。 |
处罚决定书已送达,正在执行中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12日 |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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