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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9年第3期)

信息来源: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6-19 分享: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经办机关或单位 备注
1 中市监食药大涌处字〔2019〕004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案 中山市大涌镇鹏泰购物广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U6J45F 中山市大涌镇华泰路(188号二楼) 蔡艳红 1、当事人经营“剁青椒(酱腌菜)”(制造商:四川省眉山市华群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19.01.19)、“多吉蛋糕卷”(制造商:河南博涵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加工方式:冷加工,生产日期:2019年2月16日)和“庄园虾仔米”(生产商:吉安市青原区玉丰米业有限公司,净含量:5千克,生产日期:2019.01.13)3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59.40元,被我单位扣押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40.80元,违法所得为418.60元。2、当事人于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20日经营期间,销售散装食品花生酥和瓜子酥时,没有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3、当事人于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20日经营期间,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外包装标示的低温(0℃左右)贮存无核葡萄干(分装商:广东农夫山庄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净含量162克,生产日期2019/01/22,贮存条件:请勿置于阳光直射及高温潮湿处,低温(0℃左右)保存)。 1、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现场已经没有被抽样检验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但依法没收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3、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主动履行,2019年6月11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1日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2 中市监食药大涌不处字〔2019〕002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中山市大涌镇鹏泰购物广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U6J45F 中山市大涌镇华泰路(188号二楼) 蔡艳红 当事人于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购进并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的“超神锅巴”(标称生产企业:龙海市海澄佳家乐食品,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9011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58.80元,违法所得为58.80元。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现场已经没有被抽样检验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不予处罚。 主动履行,2019年6月11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1日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