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市监食药大涌处字〔2019〕103号 | 经营有毒有害水产品案 | 中山市大涌镇朝明水产档 | 《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600989281 | 中山市大涌镇大涌市场G23-24号 | 梁朝明 | 当事人于2019年7月29日购进并经营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量》要求的白贝(购进日期:2019年7月29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96.00元,违法所得为168.00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初犯,是流通环节中非自己养殖的,当事人能提供单据等材料且经查可溯源。结合《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修订稿)》(2018年1月修订)关于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水产品类的规定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2、处100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书已送达,正在执行中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20日 |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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