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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9年第9期)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1-28 分享: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经办机关或单位备注
1中市监食药大涌处字〔2019〕103号经营有毒有害水产品案中山市大涌镇朝明水产档《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600989281 中山市大涌镇大涌市场G23-24号梁朝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29日购进并经营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量》要求的白贝(购进日期:2019年7月29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96.00元,违法所得为16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初犯,是流通环节中非自己养殖的,当事人能提供单据等材料且经查可溯源。结合《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修订稿)》(2018年1月修订)关于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水产品类的规定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2、处100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已送达,正在执行中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20日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