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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0年第1期)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3-07 分享: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经办机关或单位备注
1中市监食药大涌处字〔2020〕001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江永概(公民身份号码:350624********6034)/福建省诏安县霞葛镇华河村黄茶28号江永概当事人于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生产、销售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的鹿鞭酒,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已构成犯罪,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已对当事人判决刑事罚款和没收违法产品,属于可依法免除其它罚款,鉴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已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江永概(公民身份号码:350624********6034)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动履行,2020年3月4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3日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